職務調動致精神壓力 勞工職災認定

勞工於工作期間,雇主任意調動職務部門,以致勞工壓力過大看精神科醫生,是否有職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勞工因雇主任意調動職務部門,導致壓力過大需就醫看精神科醫生,擬釐清此情況是否構成職業災害。

貳、法律分析

一、職務調動合法性分析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案雇主任意調動職務,可能違反上述原則,應進一步確認調動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二、職業災害認定分析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發生保險事故者,可請領保險給付。本案應可能構成職業災害,需符合下列要件:

  1. 醫療證明要件: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第2條規定,應備具:
  • 職業病診斷書
  • 工作性質、內容、期間等作業經歷報告
  • 相關疾病就醫紀錄及健康檢查資料
  1. 因果關係認定: 若需進行職業病認定,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規定,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應保存所有就醫紀錄與相關證明文件
  • 以書面方式向雇主表達異議
  • 詳細記錄職務調動前後的工作內容變化
  • 建議就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評估
  1. 權益主張 若確認為職業災害,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規定:
  • 雇主應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
  • 無法恢復原工作者,應安置適當之工作
  • 雇主應提供必要之輔助設施

肆、結論

考量本案勞工因職務調動導致精神疾病就醫,建議:

  1. 儘速就醫取得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2. 保存相關證據文件以備職業災害認定之用
  3. 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4. 若確認為職業災害,可依法主張相關權益及保險給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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