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未依實際薪資金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之法律責任分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應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違法者應被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等資訊。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後段規定,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雇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勞工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若涉及故意低報投保薪資,可能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刑事責任。
雇主應立即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按實際薪資金額重新申報投保薪資。
主動補繳短報之保險費,以減輕可能之行政處罰。
與勞工進行協商,就其所受損失進行賠償。
建立完整薪資給付紀錄制度,避免日後爭議。
考量雇主低報勞保薪資可能涉及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建議雇主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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