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已提前一個月申請請假,但雇主要求其補班的勞資爭議案件。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本案工讀生已提前一個月申請請假,應符合法定請假程序要件。
工讀生雖為部分工時勞工,依《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定義,部分工時員工仍屬於基層員工範疇,應享有一般勞工之基本勞動權益,包含請假權利。
考量工讀生已依法定程序提前一個月申請請假,且雇主要求補班缺乏法律依據,建議雇主應准予請假並妥善安排人力調配,以維護勞工權益及良好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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