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因時薪計算有誤而導致溢領薪資,此計算方式係基於前任主任提議且處長同意。然而,現任處長不予認可此計算方式,且因前任行政人員已離職,現正面臨薪資追討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案溢領薪資應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本案當事人可能主張信賴保護,理由如下:
如協商未果,可考慮:
考量本案涉及不當得利返還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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