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這裡是公司行號, 那這裡有員工在宣稱職災的期間沒有找醫生建議修養而多次出去遊玩與搭車上課後持續跟醫生拿醫療證明, 且需要修養時間越來越長, 請問法律上是否有辦法去請第三方進行驗證 或是如何提出訴訟? 因為他現在自稱職災公司也無法開除他
本案涉及員工宣稱職災期間的行為與醫療證明之真實性爭議。員工在職災期間:
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因公傷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本案應可要求員工提供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確認其傷病情況。
員工於職災期間多次外出遊玩與上課之行為,可能違反醫囑休養之要求。依實務見解,若能證明員工有違反醫囑之行為,可能影響其職災認定之正當性。
雖然職災勞工受到特別保護,但若能證明下列情形之一:
則雇主可能有正當理由終止勞動契約。
考量本案員工行為可能涉及濫用職災保護制度,建議公司: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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