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入職起,2024年2月至6月連續五個月均領取「績效獎金」,且該獎金與實際出勤直接掛勾,獎金制度亦由公司公告明定條件,突然7月起就不給績效獎金,這樣可以嗎?
當事人自2024年2月起連續五個月領取與出勤掛鉤的績效獎金,該獎金制度經公司明確公告並設有明確計算標準。然而公司自7月起單方面停發績效獎金,引發爭議。
本案績效獎金應屬工資性質,理由如下: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之定義包含:
工資給付義務:
契約變更效力:
書面請求說明
證據保全
內部救濟
外部救濟
考量本案績效獎金應已構成工資之一部分,公司單方面停發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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