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原預計於5/24或5月底自行離職,但主管表示公司可能提前於5/24進行資遣。當事人欲確認此情況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以及是否有權獲得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具備法定事由:
本案若雇主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應屬資遣性質,而非自願離職。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資遣費應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應依勞工工作年資提供預告期間:
立即作為:
資遣費請求:
爭議處理:
考量本案雇主提出資遣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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