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提前資遣是否屬非自願離職

我跟主管提預計是做到5/24或5月底離職,但主管說公司可能提前5/24就資遣我,請問我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有可能拿資遣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原預計於5/24或5月底自行離職,但主管表示公司可能提前於5/24進行資遣。當事人欲確認此情況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以及是否有權獲得資遣費。

貳、法律分析

一、資遣性質認定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具備法定事由: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本案若雇主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應屬資遣性質,而非自願離職。

二、資遣費請求權

  1.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資遣費應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應依勞工工作年資提供預告期間:

    •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 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請求雇主以書面說明資遣事由,確認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 要求雇主依法給予預告期間
    •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2. 資遣費請求: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 確認工作年資並計算應得資遣費金額
  3. 爭議處理:

    • 如雇主未依法辦理,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提出資遣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建議當事人:

  1. 確認資遣事由是否合法
  2. 要求雇主依法給予預告期間及資遣費
  3. 保存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4. 必要時尋求主管機關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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