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雇主多次延遲給付工資,最遲達10天才給付,雖最終領到薪資但欲申請離職,並詢問是否有權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多次延遲給付工資,且遲延達10天,應已構成勞動契約之重大違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時,勞工應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惟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因此建議勞工及時行使權利,以免喪失終止契約之法定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資遣費計算方式為:
考量雇主多次延遲給付工資之行為可能已構成重大違約,建議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惟應注意依法行使權利之期限,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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