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將原定班內時間可做完的事留至下班時間,到下班時間沒有打卡下班,而是留下與同事聊天以及將事情留至下班時間當作加班,對於薪資方面請問該怎麼給付
本案涉及工讀生蓄意將工作時間內可完成之工作延後至下班時間處理,並於下班時間未依規定打卡,而是留在工作場所與同事聊天並處理原可於正常工時完成之工作,藉此申請加班費之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應依規定加給工資。然而,此處延長工作時間應為雇主指派或因實際業務需要所致,而非員工蓄意拖延所造成。本案工讀生之行為應不符合正當加班要件。
工讀生蓄意製造加班情形,藉以請領不應得之加班費,此行為可能涉及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規定,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財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立即性處理
預防性措施
管理制度改善
考量工讀生之行為可能涉及不當請領加班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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