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預告期解職獎金爭議

非自願離職 在預告工資期間 應領的獎金 被公司提前解職 獎金是否仍有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勞工於非自願離職情況下,在預告期間內被雇主提前解職,對於原應領取之獎金權益問題。主要爭議在於預告期間內的獎金請求權是否仍然有效。

貳、法律分析

一、預告期間之法律效力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預告: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預告期間內,勞動契約關係應持續有效,雇主仍應履行給付工資等義務。

二、提前解職之法律效果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故雇主如提前解職,應:

  1. 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 依原約定給付應得之獎金

三、獎金請求權之認定

獎金若屬勞動契約之一部分或工作規則所明定,且勞工已符合獲得條件,則應認定為:

  1. 具有工資性質
  2. 屬於勞工之既得權利
  3. 雇主不得藉提前解職規避給付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保全相關證據文件,包含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獎金發放辦法等
  • 製作書面異議主張獎金給付權利
  1. 救濟程序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必要時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預告期間之獎金給付爭議,建議:

  1. 雇主應依法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 若獎金已符合給付條件,雇主不得因提前解職而拒絕給付
  3. 建議先透過協商方式處理,如協商不成再循法律途徑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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