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待滿28年又8個月、因為一時經濟困難挪用公款、因此被記過後被離職、公司也有告我、之後挪用的公款有全數還清、並判緩刑一年並罰金5萬。請問我可以向公司申請我的退休金嗎?
當事人於公司任職28年8個月,因一時經濟困難挪用公款,遭公司記過並解僱。雖事後已全數歸還挪用款項,但仍遭刑事起訴並判處緩刑一年及罰金5萬元。當事人欲詢問是否仍可向公司請領退休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本案當事人挪用公款之行為,應屬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之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本案中,公司於發現挪用公款後進行記過並解僱,應符合法定時效要求。
當事人雖已歸還挪用款項並獲判緩刑,但因其行為本質上已嚴重違反勞動契約及誠信原則,公司得依法進行懲戒性解僱。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可能喪失退休金請求權。
考量當事人挪用公款行為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情節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情形,建議當事人應先確認解僱程序之合法性,並審慎評估是否有其他可主張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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