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婚攝公司簽訂婚禮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現欲解約並要求退費,但與公司就退費金額無法達成共識。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若婚攝公司有遲延給付之情形,當事人應可「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本案若非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則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規定之七日無條件解約權。
若屬一般契約解除情形,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若為通訊交易,依消保法第19-2條規定:
考量本案涉及定型化契約之解除與退費爭議,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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