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家機關未具法律依據,剝奪當事人工作權達三年之爭議。此案件涉及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則。
依據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公家機關限制人民工作權應有明確法律依據,否則應屬違法行政處分。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1款規定,機關係指「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應受法律規範。
本案公家機關未具法律依據即剝奪工作權,應違反:
考量本案公家機關之行政處分應缺乏法律依據,建議當事人可循行政救濟途徑維護權益,包括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惟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形及完整事證,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最適救濟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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