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作為致遭討債傷害之國賠訴訟程序

警察機關的不作為導致我受到討債人毆打至重傷損害到我的生命法益,是否需要先提起訴願,還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即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警察機關不作為,導致遭討債人毆打致重傷,損害生命法益,擬就救濟途徑尋求法律意見。

貳、法律分析

一、國家賠償與行政救濟途徑之選擇

  1. 本案應循國家賠償程序請求救濟
  • 警察機關不作為造成人民生命法益受損,應屬國家賠償事件
  • 無須先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1. 國家賠償要件之檢視
  • 警察機關具有保護人民生命、身體法益之法定職責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 不作為與損害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1. 請求程序
  •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警察機關)請求
  • 經協議程序後,如協議不成,再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1. 時效規定
  • 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行使
  •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三、舉證責任

  1. 應提出之證據
  • 報案紀錄及通報過程相關文件
  • 受傷之醫療診斷證明
  • 警察機關知悉危險情況之相關證據
  • 目擊證人證詞等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直接依國家賠償法提出請求,無須先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2. 應儘速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

  • 保存報案紀錄
  • 取得醫療診斷證明
  • 蒐集警察機關知悉案情之證據
  • 保全相關證人證詞
  1. 注意請求權時效
  • 應於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提出請求
  • 避免逾越5年之最長時效期間

肆、結論

考量本案警察機關不作為可能涉及國家賠償責任,建議當事人循國家賠償程序請求救濟,並應注意舉證責任及請求時效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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