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國教署日前到學校開會,會中強調停招要提報完整計畫、依程序法規辦理,還得經教育部核准同意,因此要求校方及董事會應繼續辦學,讓在校133名學生都順利畢業,再依規停辦。 教育部國教署高級中等教育組組長黃瀞儀指出,「國教署並未同意該校停辦,所以強烈的要求董事會跟校方應善盡辦學的責任,朝繼續辦學、照顧在學學生至畢業的方向來作處理,並請董事長於1週內與董事會溝通及確認繼續辦學的可行作法。」
本案涉及私立學校擬停辦之程序問題。學校未依法定程序提報完整停辦計畫及取得教育部核准即欲停辦,國教署要求校方及董事會應依法繼續辦學,以確保133名在校學生之受教權益。
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之精神,任何機構終止營運均應檢具完整計畫書,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方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據此,學校應提具完整停辦計畫,並經教育部核准後始得停辦。
參照《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第2條規定,教育機構之停辦應依現行法規辦理,不得擅自為之。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2條規定,應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本案學校應優先維護在校學生之受教權益。
參照《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學校執行不力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者,應受懲處。
若學校未經核准即擅自停辦,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第107條及第108條之規定,應受主管機關裁處。
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之精神,若有影響學生權益之虞,主管機關應得要求暫停相關處分。
考量本案涉及學生受教權益,建議學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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