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資遣爭議-主管以非正當理由解僱

被公司惡意資遣 原因是因為跟老闆說話沒有看著他的眼睛講 這種理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因「未與主管眼神接觸交談」為由遭雇主資遣。

貳、法律分析

一、資遣合法性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本案中「未與主管眼神接觸交談」應不屬於上述任何法定資遣事由,雇主的資遣行為應屬違法。

二、不當歧視分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本案雇主以個人行為舉止為由資遣,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三、勞工權益保障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雇主的資遣行為可能已構成違反勞動法令。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資遣通知書及相關對話紀錄
  • 記錄資遣過程及具體事由
  1. 法律救濟
  • 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主張終止契約
  • 要求給付資遣費及其他法定給付
  1. 其他建議
  • 可尋求工會或勞工團體協助
  •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律師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以「未與主管眼神接觸交談」為由資遣員工,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合法資遣事由,建議勞工可依法主張權益,要求雇主給付相關補償,必要時提起勞資爭議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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