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被資遣 公司希望我簽合意離職同意書 要我同意以後不可以告公司 也不可以散佈公司壞話 但公司依然保有權利告我 因此我不同意簽署 結果公司認為有同事在出謀劃策慫恿我不簽名 因此開始調閱監視器 把所有跟我講過話的人叫去約談 並威脅說:是不是你在背後指使的!如果調監視器發現的話你就知道了! 這樣是不是已構成惡意資遣?
當事人面臨資遣情形,公司要求簽署合意離職同意書,內容包含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及言論自由,但保留公司訴訟權利的不對等條款。當事人拒絕簽署後,公司開始調閱監視器並約談其他員工,以威脅方式追查是否有人慫恿當事人不簽名。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公司應具體說明符合何種法定事由,否則應認定為不當資遣。
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公司的行為應已構成不利處分。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公司要求簽署不對等合約的行為,應已違反誠信原則。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公司約談及威脅其他員工的行為,可能已違反此規定。
考量公司行為可能涉及不當資遣及違反勞動法規,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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