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於113/07任職 113/11離職於前公司 (我並不確定是否有簽署受僱但有保勞健保) 在任職的過程中也並未給付薪資 但有勞健保 可是沒有打卡 感覺也很難爭取到薪資的部分 同事在工作的過程中都是使用我個人的email (公司也沒有跟我簽署任何約定權限或者相關合約) 開的Excel表格我也為擁有者並非編輯者 離職後到今天114/06/05我發現前公司的資料還在我手機裡 我把其他編輯者刪掉 然後收到來自前公司的通知說我讓我盡快恢復不然要提告 請問這可以告成嗎 帳號是我的 我也離職半年了 也沒有簽任何保管協議 我與前公司老闆是情侶 最後不歡而散 可以的話不是很想還給他公司資料 麻煩了謝謝您
當事人於113年7月至11月任職於前公司,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動契約係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本案雖未簽署書面勞動契約,但有勞健保投保紀錄,應可認定存在事實上勞動關係。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案雇主未給付工資,應違反勞基法規定。
雖使用個人email,但處理公務產生之資料可能涉及公司營業秘密或重要資訊。即便未簽署保密協議,基於勞動契約之誠信原則,當事人仍應負有保密義務。
考量雙方存在事實上勞動關係,建議當事人可循勞資爭議程序請求給付薪資。
關於公司資料刪除問題,建議儘速回復原狀,以免衍生民刑事責任。
建議雙方應理性處理,避免因情感糾紛影響法律關係之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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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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