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競業禁止條款效力爭議

我在科技業工作 準備業離職了 老闆卻拿出競業條款 說一年內不可以在同領與工作 在入職時也沒有提到 請問有相關條款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科技業任職,準備離職時,雇主突然提出競業禁止條款,限制其一年內不得從事相同領域工作。該競業條款於入職時並未告知或簽署。

貳、法律分析

一、憲法保障之工作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雇主於事後單方面提出競業禁止條款,應可能已侵害當事人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

二、國家保障工作機會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2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競業禁止條款若限制範圍過大,可能違反此憲法精神。

三、勞資關係之基本原則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4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本案雇主未經事前告知即要求簽署競業條款,應可能違反勞資協調合作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不建議簽署該競業禁止條款:

    • 事後提出未經合意
    • 違反憲法保障之工作權
    • 限制範圍過大
  2. 建議採取之因應方式:

    • 與雇主進行協商,要求提供合理補償
    • 要求縮小競業禁止之範圍及期間
    • 必要時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競業禁止條款可能違反憲法保障之工作權,且未遵循勞資協調合作原則,建議當事人不要貿然簽署該條款。如雇主執意要求簽署,應進行協商並尋求適當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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