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科技業任職,準備離職時,雇主突然提出競業禁止條款,限制其一年內不得從事相同領域工作。該競業條款於入職時並未告知或簽署。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雇主於事後單方面提出競業禁止條款,應可能已侵害當事人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2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競業禁止條款若限制範圍過大,可能違反此憲法精神。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4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本案雇主未經事前告知即要求簽署競業條款,應可能違反勞資協調合作原則。
不建議簽署該競業禁止條款:
建議採取之因應方式:
考量本案競業禁止條款可能違反憲法保障之工作權,且未遵循勞資協調合作原則,建議當事人不要貿然簽署該條款。如雇主執意要求簽署,應進行協商並尋求適當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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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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