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於工作時間中提前離開工作崗位,但在下班時間返回打卡,涉及虛偽打卡行為之法律責任分析。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員工虛偽打卡行為應構成故意侵害雇主權利。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員工未確實履行工作義務,應屬不完全給付,雇主得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虛偽打卡行為應屬違反勞動契約之行為。
考量員工虛偽打卡行為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且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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