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員工代打卡行為,即員工未實際出勤而由他人代為打卡記錄出勤時間之情形,此行為涉及出勤紀錄不實及可能衍生之法律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同條第6項進一步要求:「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員工代打卡行為導致出勤紀錄不實,應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員工代打卡行為應違反勞動契約之誠信原則。
依民法第487條規定,雇主得就員工因代打卡所減省之費用或所得之不當利益進行扣除。
員工代打卡行為可能涉及下列刑事責任:
考量員工代打卡行為可能涉及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建議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出勤管理制度,並明確規範違規之處理方式。同時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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