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詢問每月加班40小時是否可以領取加班費,或僅能選擇補休。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下列標準加給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本案每月加班40小時應屬在法定範圍內。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同法第32條之1第2項規定,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勞工應有權自由選擇領取加班費或選擇補休,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僅能選擇補休。
建議勞工:
考量本案加班時數在法定範圍內,且依法得請領加班費,建議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若雇主違反規定,強制要求僅能補休,勞工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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