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離職員工補簽勞動契約和員工守則,可以拒絕嗎?

我在這間工作滿一年 第一天報到上班到目前為止公司沒有要求我簽任何文件 但這陣子我要提離職了 公司卻要我簽員工守則跟PIP文件還有一張員工僱傭契約書 我可以不簽名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公司任職已滿一年,期間未曾簽署任何書面文件。當事人欲提出離職時,公司要求補簽以下文件:

  1. 員工守則
  2. PIP(績效改善計畫)文件
  3. 員工僱傭契約書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六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當事人已在公司工作一年,雙方應已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二、書面契約之必要性

  1.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契約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成立,並無強制要求必須以書面為之。
  2. 當事人已實際提供勞務並領取工資,應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一款所定義之勞工身分:「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補簽文件之適法性

  1. 員工守則及工作規則應屬雇主依法訂定並報備之文件,不應以補簽方式追溯效力。
  2. PIP文件涉及績效考核,於離職前要求補簽可能有不當影響勞工權益之虞。
  3. 補簽僱傭契約書可能影響勞工既有權益,應可合理拒絕。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可以明確表達拒絕補簽文件之立場
  2. 如遭受不當對待,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3. 建議以書面方式通知雇主:
    • 說明已存在勞動契約關係
    • 表明願依原有勞動條件完成離職程序
    • 要求依法給付應得之工資及其他法定給付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與雇主間已存在超過一年的勞動契約關係,且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動契約無須以書面方式成立,建議當事人可以合理拒絕在此時補簽相關文件,並確保依法完成離職程序及相關權益之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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