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已15年左右年資,因近期這1.2個月來因身體不適較多有請病假,但老板說:1你不要來上班2改為計件方式。年終與特休2選1。以上這樣是否觸法或能討回我的權益
當事人為年資約15年之勞工,因身體不適於近1-2個月請病假。雇主對此提出下列要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雇主要求勞工不要來上班,應屬實質上之終止勞動契約。
因病請假若在法定病假範圍內,雇主不得據此終止契約,此舉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1條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雇主片面更改薪資計算方式,應屬違反勞動契約之行為。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特別休假為法定權利,且同條第4項明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勞工特別休假之權利,此要求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
建議當事人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主張權利。
具體建議作為:
考量雇主之作為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38條等規定,建議當事人可依法主張權利。
關於特別休假權利與工資調整爭議,建議先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必要時循法律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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