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勞動部公開呼籲「應將保全業從勞基法第84之1條移出至一般勞工」。 我想知道若藉由這次的呼籲,是否能向勞工局檢舉公司的薪資結構有異! 我們公司的本薪為:22070元、固定加班費8056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494元、績效獎金2000元、正常延長工資6671元、伙食津貼3000元。 我想向勞工局申訴且派員稽查:為何本薪低於法定最低工資,且雇主似乎有意以灌水方式,讓薪資突破最低工資來規避勞基法第84之1條的規定。
當事人為保全業受僱員工,目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薪資結構: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本案中雇主給付之本薪22,070元應低於現行基本工資27,470元,可能違反該條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本案中「固定加班費」及「正常延長工資」之計算方式應依上述規定檢視是否符合法定標準。
考量本案基本工資給付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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