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逼員工繳交私設公基金還威脅離職,這樣違法嗎?

如果一個公司的單位主管未經總公司同意、私下向員工收取$300作為部門單位公基金、主管宣稱要買公司工作維修工具使用、員工不願意繳納時、單位主管在工作上就刁難要懲處、並不斷問什麼時候離職、這有違反勞基法嗎?有違反刑事責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公司單位主管:

  1. 未經公司同意,向員工收取$300作為部門公基金
  2. 以購買工作維修工具為由要求員工繳納
  3. 對不願繳納的員工進行工作刁難、懲處威脅
  4. 持續詢問員工離職時間,形成職場壓力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法規責任

  1. 本案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 主管的行為應構成「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員工得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本案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
  • 依該條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主管強制收取金錢的行為應屬違法

二、刑事責任

主管的行為可能涉及下列刑事責任:

  1. 強制罪
  • 以工作懲處為手段,強迫員工繳納金錢
  • 已構成以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1. 詐欺罪
  • 若主管虛假宣稱購買工具用途
  • 可能涉及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參、處理建議

一、員工可採取之措施

  1. 證據保全
  •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
  • 記錄工作刁難事實
  1. 法律救濟
  • 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 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 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二、公司應採取之措施

  1. 立即處理
  • 調查主管違法行為
  • 要求停止違法收費
  • 退還已收取金錢
  1. 預防措施
  • 建立內部監督機制
  • 強化主管管理訓練
  • 設置員工申訴管道

肆、結論

  1. 考量主管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及第26條規定,建議員工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2. 關於主管強制收取金錢行為涉及刑事不法,建議公司應立即調查處理,並建立防範機制,以保障勞工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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