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公司的單位主管未經總公司同意、私下向員工收取$300作為部門單位公基金、主管宣稱要買公司工作維修工具使用、員工不願意繳納時、單位主管在工作上就刁難要懲處、並不斷問什麼時候離職、這有違反勞基法嗎?有違反刑事責任嗎?
本案涉及公司單位主管:
主管的行為可能涉及下列刑事責任:
考量主管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及第26條規定,建議員工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關於主管強制收取金錢行為涉及刑事不法,建議公司應立即調查處理,並建立防範機制,以保障勞工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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