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原任職於衛生福利部醫院擔任約聘雇護理師,後轉職至彰化縣小學擔任約聘雇護理師,涉及工作年資是否得以併計之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考量本案當事人轉換工作係屬不同事業單位且雇主不同,依現行法規規定,其工作年資應不得併計。建議當事人應分別計算兩份工作之年資,並妥善保存相關年資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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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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