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13年應主管要求 寫了一張不提離職的字條給主管 內容是: 本人立此據 自某年某月某日起 2年內不提離職 並簽名 請問此字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於113年應主管要求簽署承諾書,承諾自特定日期起2年內不提離職並完成簽名,欲確認該承諾書之法律效力。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該承諾書限制當事人離職權利,應可能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4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本案承諾書之簽署過程可能違反此協調合作原則,因: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該承諾書可能違反保護勞工之立法意旨。
該承諾書應可能不具法律效力,因:
建議當事人:
考量該承諾書可能違反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且不符合勞資關係之基本原則,建議當事人可主張該承諾書不具法律效力。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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