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不能離職的切結書,這樣的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我在113年應主管要求 寫了一張不提離職的字條給主管 內容是: 本人立此據 自某年某月某日起 2年內不提離職 並簽名 請問此字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113年應主管要求簽署承諾書,承諾自特定日期起2年內不提離職並完成簽名,欲確認該承諾書之法律效力。

貳、法律分析

一、憲法保障之工作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該承諾書限制當事人離職權利,應可能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

二、勞資關係之基本原則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4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本案承諾書之簽署過程可能違反此協調合作原則,因:

  1. 係由主管單方要求
  2. 未見任何協商過程
  3. 缺乏對價關係

三、國家保護勞工之義務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該承諾書可能違反保護勞工之立法意旨。

參、處理建議

  1. 該承諾書應可能不具法律效力,因:

    • 違反憲法保障之工作權
    • 未符合勞資協調合作原則
    • 缺乏合理對價關係
  2. 建議當事人:

    • 保留承諾書副本及相關往來證據
    • 必要時向勞工主管機關諮詢或申訴
    • 如遭受不當對待,可尋求法律協助

肆、結論

考量該承諾書可能違反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且不符合勞資關係之基本原則,建議當事人可主張該承諾書不具法律效力。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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