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部分工時人員,我在7/11號訊息提出離職並表示做到7月底且排班也排到7/30號,但雇主在7/18臨時訊息告知我明天不用上班且8/10再來領取薪水及歸還制服,我當時並無表態但過兩天我有詢問雇主薪水是否有加上資遣費,但雇主跟我說這樣不算資遣。想問這樣符合資遣嗎?由於雇主臨時告知我可以領取預告工資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同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考量本案雇主片面變更契約終止方式,應構成資遣,建議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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