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離職被雇主提前叫我不用來,可以領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嗎?

我是部分工時人員,我在7/11號訊息提出離職並表示做到7月底且排班也排到7/30號,但雇主在7/18臨時訊息告知我明天不用上班且8/10再來領取薪水及歸還制服,我當時並無表態但過兩天我有詢問雇主薪水是否有加上資遣費,但雇主跟我說這樣不算資遣。想問這樣符合資遣嗎?由於雇主臨時告知我可以領取預告工資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勞工(部分工時人員)於7/11提出離職,預計工作至7/30
  • 雇主於7/18通知勞工7/19起不用上班,並指示8/10領薪及歸還制服
  • 雇主否認此為資遣案件
  • 爭點:是否構成資遣及是否有權領取預告工資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契約終止方式

  • 原為勞工自願性終止契約
  • 雇主於7/18片面通知提前終止勞動關係,應屬雇主終止契約行為
  • 雇主此種終止方式應構成資遣

二、關於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同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三、關於資遣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建議以書面向雇主主張此為資遣案件
  • 要求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 依年資計算並請求資遣費
  1. 如雇主拒絕
  • 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1. 證據保全
  • 保存雙方通訊紀錄
  • 留存排班表等相關文件
  • 記錄工作期間及薪資資料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片面變更契約終止方式,應構成資遣,建議勞工:

  1. 主張雇主應依法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2. 要求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
  3. 如雇主拒絕,可循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尋求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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