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簽了保密條款放棄申訴權,這樣合法嗎?能撤銷嗎?

勞資調解成立合約中有調解保密條款,放棄對資方的民事刑事申訴的權利 這樣合法嗎,可以申請條款無效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勞資調解成立後,調解合約中包含:

  1. 保密條款
  2. 放棄對資方民事刑事申訴權利之條款 當事人欲確認該等條款之合法性及其效力。

貳、法律分析

一、調解合約之基本效力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應屬具有法律效力之契約。

二、契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調解合約雖經雙方合意,但仍應符合法律規定。

三、條款效力分析

  1. 保密條款
  • 若僅限於調解過程及結果之保密,應屬合法約定
  • 若妨礙勞工依法主張權利,可能違反強制規定
  1. 放棄訴訟權條款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 放棄刑事告訴權利之約定應屬無效,因刑事追訴為國家公權力
  • 放棄民事請求權之約定可能部分無效,特別是涉及勞工基本權利時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分別檢視條款內容:
  • 可依民法第71條主張違反強制規定之條款無效
  • 保密條款建議限縮解釋範圍
  • 對於放棄訴訟權利之條款可提出異議
  1. 具體行動方案:
  • 可向法院聲請確認條款效力
  •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諮詢

肆、結論

考量本案調解合約中放棄刑事告訴權利之條款可能違反強制規定,建議可依民法第71條主張該部分無效。關於保密條款及民事請求權之放棄,建議視具體內容與範圍,依法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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