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員工自行加班態度不佳逕自解僱,能請求資遣費嗎?

我是一名時薪人員,我在上班的時候,自行加班,沒有通報公司,並且屬於無效加班(公司沒有加班費,是時薪制),事後我有要求改回沒有加班的時間。但是之後資方認為我應對態度不佳,將我的原本排定的班表刪除(當天通知),然後我原本預計是月底離職,却直接跟我說不用去上班了。 我的問題是: 1.是否可以依法索要資遣費? 2.當初在未通知公司的情況加班有觸犯哪條法規嗎? 3.這屬於不適任才終止合約嗎?但是對方訊息內容提及非常信任我,會突然減班,是因為覺得我處理自主加班這件事的態度消極,沒有歉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時薪制員工,因自行加班未經公司同意且屬無效加班,事後要求更正工時。雇主以當事人態度不佳為由,臨時取消原排定班表並要求提前離職,當事人原預計月底自行離職。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資遣費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雇主取消班表並要求提前離職的行為,應屬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但未具備第11條所列五款法定事由。

雇主若欲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契約,應有客觀事實證明,單純對加班處理態度不滿,應不足以構成該款事由。

二、關於未經核准加班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當事人未經核准自行加班,雖違反上述規定,但此違規情節尚不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定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三、關於不適任解僱

本案雇主以態度消極、缺乏歉意為由終止契約,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要件。若雇主執意終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給付資遣費。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向雇主提出書面異議:

    • 要求依法給付資遣費
    • 請求至原定離職日之工資
    • 要求提供資遣通知書
  2. 如雇主拒絕,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終止契約之理由及程序均有瑕疵,建議當事人可依法主張資遣費請求權。關於未經核准加班部分,雖有違規之處,但尚不構成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建議未來應確實遵守公司規定之加班申請程序,以避免類似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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