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工作不勝任」資遣我合法嗎?勞基法該怎麼救濟?

資遣理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勝任,這樣的資遣理由不洽當,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進行資遣之適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資遣要件之合法性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應具體舉證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之事實。

  2. 雇主應可能需證明:

    • 已提供適當之教育訓練機會
    • 有具體工作表現不佳之事證
    • 已給予改善機會但仍無進步

二、資遣程序要件

  1. 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下列期間預告:
  •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 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1. 資遣費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
  • 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
  •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作為

  1. 確認雇主是否已提出具體事證證明不能勝任
  2. 檢視是否已獲得適當教育訓練機會
  3. 保存所有工作表現相關文件

二、救濟途徑

  1. 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得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必要時可提起訴訟主張資遣不當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為由進行資遣,建議應先確認雇主是否已盡教育訓練及輔導義務,並保全相關證據。若資遣確有不當,應循法定程序提出救濟。同時應注意確保依法獲得應有之預告期間及資遣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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