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要照顧重症嬰兒但沒醫療設備,托育人員能拒絕嗎?

本人太太任職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因公托機構無法拒絕收托申請入托的嬰幼兒,8/1新學期即將開始,預計收托一名罕見疾病及癲癇的嬰幼兒,雖該名嬰幼兒已滿1歲,但身體發展及心理評估只有大約2個月大的狀態,且該嬰幼兒媽媽主訴目前仍應癲癇發作於台中榮總住院中。 目前托嬰中心並無配置護理師,更沒有完善醫療急救設備,托育 人員恐須背負極大心理壓力以及承擔照護特殊嬰幼兒會有致死風 險,員工契約書上並沒有提及需要照顧患有重症及癲癇的嬰幼 兒,且照顧比為1:4,恐無法專心照護特殊嬰幼兒,故想詢問托嬰 人員是否能有權拒絕特殊嬰幼兒照護,並且機構級主管不能以怠 忽職守為由譴責或資遣員工? 太太因此事情,已造成心理壓力及情緒不穩狀況,甚至會有難以 睡眠及便秘多天問題;若是如此,能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八 條,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 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 直屬主管報告,來做為托育人員職務上在未有完善照護配套措施而拒絕照護特殊嬰幼兒之行為。 請政府重視公托機構等托嬰中心,不是只有以年齡及排隊申請作 為收托,在收托特殊嬰幼兒應有更完善配套機制,勿讓特殊嬰幼 兒在無完善公托機構配置上,間接將特殊嬰幼兒照護風險轉嫁於 托育人員,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托嬰中心托育人員面臨需照顧罕見疾病及癲癇嬰幼兒之情形,因機構缺乏完善醫療設備及專業護理人員,托育人員擔心無法妥善照護並承擔過大風險,欲了解是否有權拒絕照護該特殊嬰幼兒。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關係

  1. 依勞動契約法第1條規定,托育人員與托嬰中心間應屬勞動契約關係,托育人員在從屬關係下提供勞動力,托嬰中心給付報酬。

  2. 依勞動契約法第10條規定:「勞動者應依僱方或其代理人之指示,為勞動之給付。但指示有違法、不道德或過於有害健康者,不在此限。」本案因缺乏完善醫療設備及專業護理人員,照護特殊需求嬰幼兒可能有害健康,托育人員應可主張拒絕。

  3. 依勞動契約法第11條規定:「勞動者於其約定之勞動給付外,無給付其他附帶勞動之義務。」原契約未約定需照護重症及癲癇嬰幼兒,應屬額外勞動給付,托育人員可能有權拒絕。

二、職業安全衛生考量

托育人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在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可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托育人員:
  • 以書面向托嬰中心說明無法勝任特殊幼兒照護之理由
  • 援引勞動契約法第10條、第11條主張權利
  • 必要時依職安法第18條暫時拒絕執行該項工作
  1. 建議托嬰中心:
  • 評估是否具備照護特殊幼兒之條件
  • 增聘專業醫護人員及添購必要設備
  • 修改勞動契約或另訂特殊照護協議

肆、結論

考量本案托育人員可能涉及勞動契約法第10條所稱「過於有害健康」之情形,且依第11條規定無額外勞動給付義務,建議托育人員可依法主張拒絕照護特殊需求嬰幼兒之權利,並建請托嬰中心完善照護配套措施,以確保特殊需求嬰幼兒獲得適當照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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