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2年後才申請特休假與例假補償,還能要求公司給付嗎?

工作年資約2年 勞資調解失敗 資方面試時告知 超商沒有特休 沒有國定例假日 月休6天 當下同意來上班 怎麼後離職2年後才提出這些請求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勞工於超商工作約2年,資方於面試時告知該工作無特別休假及國定例假日,每月休6天。勞工當時同意此工作條件並受僱工作,離職2年後始提出特休及例假日等權益請求。

貳、法律分析

一、例假及休息日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本案資方告知每月僅休6天,應已違反法定休假規定。即使勞工當時同意此安排,該約定因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二、特別休假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滿一定期間後應給予特別休假:

  •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本案勞工工作約2年,應可主張上述特休權利。依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三、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勞工離職後2年提出請求,應尚在請求權時效內。

四、勞動契約效力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本案應屬不定期契約。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勞動條件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者,其約定無效,應依法定標準辦理。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勞工儘速蒐集相關證據:

    • 出勤紀錄
    • 薪資單據
    • 勞動契約
    • 面試時之工作條件告知證明
  2. 可採取之法律途徑:

    •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及第38條強制規定之情形,建議勞工可依法主張未獲給付之例假日工資及特別休假工資。雖然勞工於面試時同意該等工作條件,但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建議儘速採取行動維護權益,以免逾越請求權時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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