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一家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上班的員工、公司有接到航港局業務 目前航港局依照契約要解雇我,但是沒有發文給公司,直接電話通知公司解雇我、我可不可以告發到勞動部去、因為我已經簽下自願離職書 公司說我不簽會影響後面我還要走入公家機關裡面上班、航港局這裡也沒有提前告知我、也沒有給我解釋的機會
當事人任職於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該公司承攬航港局業務。航港局未正式發文,僅以電話方式通知公司要求解雇當事人。公司以可能影響未來進入公部門工作機會為由,要求當事人簽署自願離職書,當事人在此情況下已簽署該文件。航港局未給予當事人事前告知及解釋機會。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中: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中: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不當理由歧視員工。本案中: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不當解雇及就業歧視,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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