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要求公司解雇我還被迫簽自願離職書,這樣合法嗎?能申訴嗎?

我是在一家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上班的員工、公司有接到航港局業務 目前航港局依照契約要解雇我,但是沒有發文給公司,直接電話通知公司解雇我、我可不可以告發到勞動部去、因為我已經簽下自願離職書 公司說我不簽會影響後面我還要走入公家機關裡面上班、航港局這裡也沒有提前告知我、也沒有給我解釋的機會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任職於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該公司承攬航港局業務。航港局未正式發文,僅以電話方式通知公司要求解雇當事人。公司以可能影響未來進入公部門工作機會為由,要求當事人簽署自願離職書,當事人在此情況下已簽署該文件。航港局未給予當事人事前告知及解釋機會。

貳、法律分析

一、解雇程序合法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中:

  1. 航港局僅以電話通知,未具正式書面文件,應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2. 未見任何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之法定解雇事由
  3. 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違反正當程序

二、自願離職書效力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中:

  1. 公司以影響未來就業機會為由要求簽署,可能構成脅迫
  2. 當事人在此壓力下所為之意思表示,應可依法主張撤銷

三、就業歧視問題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不當理由歧視員工。本案中:

  1. 以影響未來公部門就業機會為由施壓,可能違反就業機會平等原則
  2. 此種行為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向勞動部提出申訴
  •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及相關證據
  • 依民法第92條規定主張撤銷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
  1. 法律救濟途徑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舉就業歧視情事
  • 必要時提起訴訟維護權益
  1. 證據保全
  • 記錄與公司、航港局之所有溝通內容
  • 蒐集可證明受脅迫簽署離職書之相關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不當解雇及就業歧視,建議當事人:

  1. 儘速向勞動部提出申訴,主張自願離職書係在脅迫下簽署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致損害勞工權益
  3. 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行政調查或訴訟程序之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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