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逼簽自願離職書又無書面通知,這樣的解雇合法嗎?能申訴嗎?

我是在一家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上班的員工、公司有接到航港局業務 目前航港局依照契約要解雇我,但是沒有發文給公司,直接電話通知公司解雇我、我可不可以告發到勞動部去、因為我已經簽下自願離職書 公司說我不簽會影響後面我還要走入公家機關裡面上班、航港局這裡也沒有提前告知我、也沒有給我解釋的機會、我想問一下 航港局跟我公司有提兩次 都是沒書面通知叫我離職 第一次6月8日~第二次6月22日不到一個月提兩次 這樣算惡意解雇跟霸凌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員工,公司承攬航港局業務。航港局在未經書面通知的情況下,於一個月內兩次(6/8及6/22)以電話方式要求公司解雇當事人。公司以影響未來進入公部門工作為由,要求當事人簽署自願離職書。

貳、法律分析

一、解雇程序合法性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有法定事由。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應以書面通知並預告。
  3. 本案航港局未經書面通知即要求解雇,應不符合法定程序要件。

二、自願離職書效力

  1. 依民法第92條規定,意思表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者,表意人得撤銷之。
  2. 本案以影響未來就業機會為由要求簽署離職書,應可能構成不當影響或脅迫。
  3. 該自願離職書之效力應有瑕疵。

三、不當勞動行為認定

  1. 短期內兩度要求解雇且未給予說明機會,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2. 以影響就業機會為由要求簽署離職書,可能涉及就業服務法之就業歧視。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向勞動部提出申訴
  • 說明解雇程序違法情形
  • 提出自願離職書係在不當影響下簽署之事實
  1. 撤銷自願離職書
  • 以書面向公司表明撤銷意思
  • 說明離職書係在不當影響下簽署
  1. 蒐集相關證據
  • 保存電話通知等相關紀錄
  • 記錄事件發生經過及相關人證
  1. 尋求專業協助
  • 建議尋求勞工局諮詢
  • 必要時委任律師提供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不當解雇及職場霸凌,建議當事人:

  1. 向勞動部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2. 依法定程序撤銷在不當影響下簽署之自願離職書
  3. 保全相關證據,以備後續行政或司法救濟程序之所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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