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加班費,要如何追討?員工該採取什麼法律行動?

原告小蝦米自100年2月初至104年初,任職於被告公司並擔任組長一職,期間原告因業務性質每日工時皆超過法定工作時數,然而被告卻從未給付加班費。 小蝦米起初先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告知被告並將任職期間之出勤紀錄卡影本寄予被告說明請領加班費之依據,詎料被告態度強烈並對於原告請求一事置之不理,原告求助無門之下便來所詢問律師該採取什麼法律行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小蝦米於民國100年2月至104年初任職被告公司擔任組長職務,期間因業務需求每日工時皆超過法定工作時數,但公司從未給付加班費。當事人已以存證信函並檢附出勤紀錄卡影本向公司請求給付加班費,惟公司置之不理。

貳、法律分析

一、工時規範之違反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本案被告公司應有違反該規定之情事。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被告公司應注意延長工時之法定限制。

二、加班費給付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舉證責任

被告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當事人已提供出勤紀錄卡影本,應可作為加班事實之重要證據。

四、請求權時效

本案加班費之請求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之時效限制,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參、處理建議

  1. 行政救濟途徑
  •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 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1. 司法救濟途徑
  • 建議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 若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 蒐集相關證據: a. 出勤紀錄卡 b. 薪資條 c. 存證信函往來文件 d. 其他可證明加班事實之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已有具體出勤紀錄可資證明,且已透過存證信函主張權利,建議:

  1. 優先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同時準備訴訟所需證據
  3. 若行政途徑無法解決,應儘速提起民事訴訟,以免逾越請求權時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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