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傭金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範疇的認定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給付方式之合法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工資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傭金之給付應符合此規定。
給付頻率要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外,工資每月應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關於傭金是否屬於勞務報酬的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只要符合「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應可認定為工資之一種。建議雇主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傭金之給付事宜,以確保勞資關係和諧及避免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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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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