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勞動基準法對於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應遵守以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規定,若符合下列條件,得延長加班時數: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雖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應:
關於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46小時;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延長至54小時,且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建議雇主應建立完善的加班管理制度,並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避免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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