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上,跟主管提起我需要職務代理人,被人資以我頻繁請假拒絕,我請假都有依照公司規定,附上就醫證明,會頻繁請假因為工作量大,所以至少請假要有職務代理人,才不至於工作一直累積。人資多次以我心理層面有問題、我情緒很多,告訴我是我自己的問題,我需要自己調適。在我回診隔天立刻被約談,也一樣遭到質疑,我也如實告知回診的原因是什麼,人資還是以我心理層面有問題,認為是這樣造成身體不適,我也告知確實工作量大,所以需要代理人,卻告訴我不能給我代理人,所以我要請假請我自己想清楚,工作必須等我上班才能處理。從那之後我開始懷疑自己有問題,晚上沒辦法好好睡覺。
當事人因工作量大而頻繁就醫請假,雖依公司規定提供就醫證明,但在提出職務代理人需求時遭人資以「頻繁請假」及「心理層面有問題」為由拒絕。人資並於當事人回診隔天進行約談,質疑其請假原因,且表明不提供職務代理人,致使當事人產生自我懷疑並出現睡眠障礙。
依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23條規定:「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雖此規定非直接適用於私部門,但可作為職務代理制度之參考依據,顯示職務代理為合理的人力調配機制。
參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8條第4款規定,即使連續請假逾六個月之情形均有其法律依據。本案當事人依規定提供就醫證明之請假,應屬合法行使權利。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27條第5款規定,單位主管對「本單位人員工作分配、指導、監督事項」負有權責。據此,雇主應妥善安排人力配置,以維持正常營運。
建議當事人:
法律救濟途徑:
考量本案當事人請假均依規定辦理並提供就醫證明,建議公司應正視職務代理需求,避免因工作量過大影響員工身心健康。同時,人資部門應避免對當事人之身心狀況做出主觀判斷,以免造成不當之職場歧視。建議當事人持續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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