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防水工程員工受雇主指示駕駛公司車輛接送其他員工上下班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並給付加班費之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本案中,員工接送同事應可認定為:
若接送時間與正常工作時間合計超過法定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超出部分應可能構成延長工作時間:
考量本案接送行為係依雇主指示執行,且使用公司車輛,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建議雇主應將接送時間納入工時計算,如有超過法定工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同時建議雇主建立明確的接送管理制度,以避免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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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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