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員工開公司車接送同事上下班,這段通勤時間算加班費嗎?

原告擔任防水工程員工,原本需自住處開車前往工地,但雇主要求原告駕駛公司車輛接送員工上下班,算加班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防水工程員工受雇主指示駕駛公司車輛接送其他員工上下班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並給付加班費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工作時間認定

  1.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2. 本案中,員工接送同事應可認定為:

  • 係依雇主指示執行
  • 使用雇主提供之交通工具
  • 屬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的勞務提供 因此應認定為工作時間。

二、加班時間計算

若接送時間與正常工作時間合計超過法定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超出部分應可能構成延長工作時間:

  1. 加班費計算標準應依下列方式:
  •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應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應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1. 雇主應遵守:
  • 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 詳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 依法給付延長工時之加班費

參、處理建議

一、對員工建議

  1. 保存相關證據:
  • 詳實記錄每日接送時間
  • 留存雇主指示接送之相關證明
  • 記錄實際工作起迄時間
  1. 主張權益:
  • 可向雇主提出加班費給付請求
  • 必要時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

二、對雇主建議

  1. 工時管理:
  • 將接送時間納入工時計算
  • 建立明確的接送管理制度
  • 避免超時工作情形
  1. 薪資給付:
  • 依法給付延長工時之加班費
  • 確實記載出勤時間

肆、結論

考量本案接送行為係依雇主指示執行,且使用公司車輛,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建議雇主應將接送時間納入工時計算,如有超過法定工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同時建議雇主建立明確的接送管理制度,以避免勞資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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