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如果要求我提前去公司備料,並駕駛公司車輛沿路載老闆跟其他員工去工地的話,這樣是否算是我已經開始上班了呢?
勞工受雇主指示於正常工作時間前提前到公司備料,並駕駛公司車輛接送雇主及其他員工至工地,對此期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提出疑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本案中提前備料及接送行為應認定為工作時間,理由如下:
若因提前工作導致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下列標準加給延長工時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
關於提前備料及接送之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建議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第24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並確實記載出勤時間。如有爭議,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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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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