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同事去工地、提前備料,這段時間算不算工時?可以請加班費嗎?

雇主如果要求我提前去公司備料,並駕駛公司車輛沿路載老闆跟其他員工去工地的話,這樣是否算是我已經開始上班了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受雇主指示於正常工作時間前提前到公司備料,並駕駛公司車輛接送雇主及其他員工至工地,對此期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提出疑義。

貳、法律分析

一、工作時間認定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 本案中提前備料及接送行為應認定為工作時間,理由如下:

  • 係依雇主指示執行職務
  • 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
  • 於雇主指定場所(公司及車輛)執行工作
  • 屬於工作必要之準備行為

二、延長工時規定

若因提前工作導致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下列標準加給延長工時工資: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出勤紀錄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

  • 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 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

參、處理建議

  1. 對勞工建議:
  • 確實記錄每日實際工作起迄時間
  • 保留雇主交辦工作之相關證據
  • 必要時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1. 對雇主建議:
  • 應將備料及接送時間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 如有延長工時情形,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 確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
  • 遵守勞基法工時規定

肆、結論

關於提前備料及接送之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建議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第24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並確實記載出勤時間。如有爭議,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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