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工作期間欲請假,但人資部門以當事人需自行調適心理問題為由,要求當事人在請假前需「想清楚」,並以職務代理人制度為由加以限制。
依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23條規定:「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職務代理制度應屬合法且必要的人事管理措施。
參照《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26條第2項規定,行政主管得委託職務代理人代表之。此顯示職務代理制度為正常之人事管理機制。
依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8條第4款規定,即使是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也應可請假至六個月。此規定可類推適用於一般勞工請假權利之保障。
人資部門以心理調適為由限制請假,應不具正當性。若當事人確有身心健康需求,更應保障其請假權利。
人資部門以個人心理問題為由,要求勞工「想清楚再請假」的作法,可能涉及: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勞工請假權利受限及職場不當對待問題,建議當事人應依法主張請假權利,並適時尋求主管機關協助。同時建議雇主應檢討改善相關制度,避免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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