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職災保法)第27條與第37條之適用差異分析,主要探討:
依職災保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應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病,始得請領保險給付。
依同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者,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應可請領:
職災保法第3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明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此為一般性之請求權時效規定,與第27條第2項之一年請領期限係屬不同性質規範。
考量職災保法第27條與第37條之規範目的及適用差異,建議:
關於給付請領資格認定,應依第27條規定判斷是否符合請領要件及期限。
符合請領資格者,應注意第37條五年請求權時效規定,以維護投保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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