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書被不當修改內容 原先為自願離職但前公司卻蓄意修改勾選勞動法第11條五款 這樣我可以要求前公司做修正嗎 若對方不願意配合是否要走法律途徑告公司委造文書 但工作期間曾有違背保密條約他能用這個方式反告我嗎
當事人原為自願離職,但前任雇主在離職證明書上不當修改離職原因,將其勾選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當事人欲要求前公司更正,並擔心若採取法律行動,公司可能以違反保密條約為由提起反訴。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雇主應有義務提供正確之離職證明。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本案雇主不當勾選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應影響當事人權益。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考量雇主不當修改離職證明可能影響當事人就業權益,建議先循行政途徑要求更正。
關於保密條約問題,建議另行評估是否有違反情事,並視情況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