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改離職證明書內容,我該如何要求更正?會被反告嗎?

離職證明書被不當修改內容 原先為自願離職但前公司卻蓄意修改勾選勞動法第11條五款 這樣我可以要求前公司做修正嗎 若對方不願意配合是否要走法律途徑告公司委造文書 但工作期間曾有違背保密條約他能用這個方式反告我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原為自願離職,但前任雇主在離職證明書上不當修改離職原因,將其勾選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當事人欲要求前公司更正,並擔心若採取法律行動,公司可能以違反保密條約為由提起反訴。

貳、法律分析

一、離職證明書之核發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雇主應有義務提供正確之離職證明。

二、非自願離職之認定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本案雇主不當勾選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應影響當事人權益。

三、離職證明之替代方案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參、處理建議

  1. 行政途徑:
  •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發離職證明
  1. 法律途徑:
  • 先以存證信函要求雇主更正
  • 蒐集相關證據,如原始離職申請書等
  • 必要時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 關於保密條約問題:
  • 建議檢視保密條約內容及可能違反之具體事實
  • 保密條約之違反與離職證明之更正為不同法律關係

肆、結論

  1. 考量雇主不當修改離職證明可能影響當事人就業權益,建議先循行政途徑要求更正。

  2. 關於保密條約問題,建議另行評估是否有違反情事,並視情況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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