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新進員工於6/29到職時,雇主應如何辦理勞保、健保及勞退提撥之時程及費用負擔問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應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若非於到職當日通知,則自申報表送交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雇主應於員工到職日起辦理健保加保。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勞保加保應於6/29當日辦理,以確保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
健保加保應於到職日起即刻辦理。
勞退提繳應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
各項保險費用應依實際加保天數(6/29-6/30)計算。
關於新進員工社會保險之辦理,建議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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