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朋友的邀請加入他名下的B公司團隊,但因為彼時B公司還未正式成立,所以我的勞健保是掛在該朋友名下的A公司。我的具體入職時間是2024年10月,但是B公司(實際上是A公司)一直到2024年12月才幫我加保,並且投保金額並非我的實際薪水(實際薪水:48000,投保薪水為最低薪資) 我在2025年4月初離職,而因為公司的疏失,所以一直到8月才退保,並且告知我,原本應該要有從薪資扣除的部分,之前一直都沒扣,給我的是全額,所以來向我追討2024年12月到2025年8月期間的健保、勞保和退休金,具體細項如下: 2024年12月到2025年3 — 自負擔額的健保與勞保 2025年4月到2025年8月 — 自負擔額+公司應負擔額的健保、勞保以及退休金 我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1. 公司未及時退保應屬公司的疏失,我是否該承擔2025年4月到2025年8月的所有費用? 2. 公司沒有以實際薪資加保,我能就這點爭取什麼權益? 3. 公司沒有在入職時就加保,我能就這點爭取什麼權益?
當事人於2024年10月受僱於B公司,但勞健保投保於A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本案雇主應於當事人到職當日為其投保,延遲投保應屬違法。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雇主未依法辦理,應屬違法。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雇主未依實際薪資投保,應屬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雇主多項違法行為已損害勞工權益。
關於延遲退保期間(2025/4-2025/8)費用追討:
關於投保薪資不實:
關於延遲投保:
考量雇主延遲退保係屬其疏失,建議不應承擔2025年4月至8月期間之費用。
關於投保薪資不實,建議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要求更正並補足差額。
關於延遲投保問題,建議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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