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雇主要求勞工於離職前必須追討款項,並主張晚開帳單係勞方之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案雇主若因晚開帳單問題而欲扣減勞工工資,應屬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要求勞工於離職前追討款項,並可能以此作為扣減工資之依據,應違反該條規定。
本案雇主將晚開帳單之責任歸咎於勞工,並要求其負擔追討款項責任,可能涉及:
考量本案涉及工資給付爭議,建議勞工應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雇主則應遵守勞動法令規定。雙方宜透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避免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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