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任職未滿半年,因頸椎疼痛、手臂發麻、頭疼耳鳴等症狀,休請普通傷病假已四週,由於需等待後續進一步檢查,需再請六週。 有查詢資料說明,30日傷病假應不含例假日,且傷病假用盡應再申請事假14日,此請假亦不含例假日。也有擔心公司方面營運問題,所以有向雇主反應後續申請傷病留職停薪,也了解雇主有權拒絕。 但雇主提及無法騎乘機車、無人接送,應由勞工自行解決,有跟雇主反應如果都搭乘專車費用過高,也有經濟考量,雇主認定勞工並非雙手殘廢無法接聽電話,刃為勞工此舉屬於無心再續工作。 目前想了解幾點: 1. 傷病假、事假具醫師證明普通傷病及休養時日,究竟要不要算例假日?兩者可合併算超過30日嗎? 2. 因普通傷病無法騎乘、抬重,雇主可要求勞工自行解決上下班問題? 3. 如雇主拒絕再請假及留職停薪處理,要求勞工須盡出勤義務否則以曠職論處,該如何處理? 4. 由於原先請假日期只到今日,即使握有醫師建議休養的診斷證明書,若明日再去公司申辦,會有影響嗎? 5.若不想自願離職,雇主亦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判定是勞工自己不願意前往,該如何保住勞工權益?
當事人任職未滿半年,因頸椎疼痛等身體不適症狀,已請普通傷病假四週,需再請六週。因身體狀況無法騎乘機車,雇主要求自行解決交通問題,並以此認定當事人無心續工作。當事人欲了解請假權益及如何保障工作權。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包括: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不得無故終止勞動契約,除非符合:
考量當事人具備醫師診斷證明,應可依法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無故拒絕。
關於交通問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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