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聘請外國員工沒約定薪資,該用哪國薪資標準計算?

當台灣的資方聘請在某國的工作者執行某項專案,其中並沒有協議好薪水,請問以較合理的薪水判定基準是什麼呢? 1. 以台灣的該工作薪資水準(時薪/月薪計) 2. 以某國的該工作薪資水準(時薪/月薪計) 3. 以台灣的該工作薪資水準(以工作的產出計) 4. 以某國的該工作薪資水準(以工作的產出計) 5. 其他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台灣資方跨國聘僱外國勞工,但未事先約定薪資標準之情形,需判斷合理薪資給付標準及計算基礎。

貳、法律分析

一、基本工資保障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即使未事先約定薪資,仍應遵守基本工資之最低標準。

二、計件工資之計算基準

若採計件計酬,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應以此為最低給付標準。

三、外國人聘僱之特別規定

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此說明雇主應提供合理勞動條件。

參、處理建議

  1. 薪資標準建議
  • 應以台灣當地同類工作之薪資水準為主要參考依據
  • 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 建議參考國內同業薪資行情
  1. 計算方式建議
  • 月薪制:應參照台灣當地同職務之一般薪資水準
  • 計件制:應依每日八小時正常工作量核算
  1. 具體作法
  • 建議儘速與勞工協商明確的薪資約定
  • 以書面方式確認雙方合意
  • 應注意跨國給付之匯率及稅務問題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跨國聘僱關係,建議應以台灣當地之薪資水準為主要判定基準,並應符合下列要件:

  1. 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2. 應符合同工同酬原則
  3. 應考量市場行情及合理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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